(2017)内04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999号原告:王志刚,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东,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志刚与被告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