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王泽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泽波,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434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强,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圣聚德饭店保洁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君(父子关系),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瀛顺,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圣聚德饭店服务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反诉原告):王泽波,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继红(母女关系),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科,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现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彬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勋,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强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泽波、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且被告提出反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婧审 判 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刘思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裴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