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浙江宏鑫石材有限公司,天台县华侨橡胶厂,戴金仙,戴东泉,张守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6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代表人:顾小萍,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昌坤,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该行员工。被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东工业区繁荣街1号。法定代表人:戴金仙。被告: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大三村。法定代表人:戴泗伟。被告:浙江宏鑫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后田村。法定代表人:张守苗。被告:天台县华侨橡胶厂,住所地天台县三合镇洋头。法定代表人:王斌其。被告:戴金仙,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戴东泉,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张守苗,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浙江宏鑫石材有限公司、天台县华侨橡胶厂、戴金仙、戴东泉、张守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