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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利群物资有限公司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74号山东莱芜利群物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因尹延新、王桂香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号判决,以“将冻结的我公司的将冻结的你公司的368.88万元存款错误认定为赃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号判决第三项,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其余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内容并未明确368.88万元是否系赃款,至于你公司主张的368.88万元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综上,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