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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占德与北京忠德学校肃宁分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德,北京忠德学校肃宁分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876号原告:郭占德,男,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北京忠德学校肃宁分校法定代表人:崔建忠地址:肃宁县原告郭占德与被告北京忠德学校肃宁分校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占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每年10000元(以最终鉴定为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肃宁县城关镇梁家庄村村民,在梁家庄村村南头有承包地一块。2016年春天,被告在原告承包地南建设楼房两栋,夏天,原告找到被告询问是否会影响农作物采光,被告回复说不会影响农作物采光。但是半个月前,原告才发现被告所建楼房过高,严重影响了原告承包地农作物的采光,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采取措施,但是被告拒不理睬并拒绝承担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向肃宁县教育局调查,肃宁县教育局出具证明称北京忠德学校肃宁分校尚未在肃宁县注册办理办学许可证。被告北京忠德学校肃宁分校没有注册,就没有法律上认可的主体资格,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占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郭占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