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勇、王敏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王敏广,郭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广,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永俊,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上诉人李勇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广、郭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勇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合计13200元,由李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王保中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鹿国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