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立泽申请执行杨建国、陈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泽,杨建国,陈宛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泽,女,1978年3月27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77年10月22日生,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陈宛秋,女,1978年10月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刘立泽申请执行杨建国、陈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国、陈宛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