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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立泽申请执行杨建国、陈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泽,杨建国,陈宛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泽,女,1978年3月27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杨建国,男,1977年10月22日生,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陈宛秋,女,1978年10月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刘立泽申请执行杨建国、陈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国、陈宛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审判员  吴国欣审判员  罗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