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孟照绣、王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亮,孟照绣,王翠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216号原告:王永亮,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孟照绣,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王翠的,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原告王永亮与被告孟照绣、王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永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