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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101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曾虎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19号之八被执行人曾虎龙,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曾虎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慈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虎龙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曾虎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虎龙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53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2017年1月19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虎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虎龙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