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4075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教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