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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沛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沛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8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沛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沛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立旺出庭支持公诉,并同意简案快审,被告人陆沛强对简案快审无异议,本院决定简案快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被告人陆沛强伙同他人去到岑溪市岑城镇垌尾村独州四组42号李某屋,将李某、罗某放在屋内的一台碟机、一台低音炮、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2017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陆沛强伙同他人再次去到岑溪市岑城镇垌尾村独州四组李某屋入户盗窃时,被屋主李某、罗某发现后报警,陆沛强被当场抓获。同日,民警在陆沛强住处依法扣押被盗的低音炮主板和碟机主板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陆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陆沛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沛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罗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陆沛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沛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陆沛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上,根据被告人陆沛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沛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陆沛强退赔被害人李月华、罗木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铭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星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