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王宪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王宪秋,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39号。负责人丁伟,行长。被执行人王宪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宪秋、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09)胶执字第957号,执行标的额为120081.61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4年7月29日该案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到位案款为120081.61元,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355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