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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吴莉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吴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梅园东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69263021C。负责人宋科峰,行长。被执行人:吴莉香,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莉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观桥支行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