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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俊莲、高海桃与被执行人黄英、赵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莲,高海桃,黄英,赵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俊莲,女。申请执行人:高海桃,女。被执行人:黄英,女。被执行人:赵子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俊莲、高海桃与被执行人黄英、赵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子强名下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芦河路99号1幢1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045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