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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县国土资源局、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33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维宇,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中田,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崔铁庄审判员 孙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