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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艾荣、李飞、乔利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艾某,李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艾某、李某、乔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75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截止2016年8月1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9100.42元,利息11944.47元,并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110。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找到三被执行人或者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