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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1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权昌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权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1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权昌,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原北海市铁山港区科技局、北海市铁山港区科协聘用人员,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16年9月1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兴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权昌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权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7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4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沈某和杨权昌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以下简称“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北海市铁山港区庞某鱼虾混养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庞某鱼虾混养基地”,也称“远景合作社”,)组织材料申报“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表彰奖金;为庞某鱼虾混养基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杂交玉米制种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杂交玉米制种基地”,也称“高发合作社”)、北海市铁山港区名贵鱼类网箱养殖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名贵鱼类网箱养殖基地”,也称“振智公司”)组织材料,申报“广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表彰奖金。上述申报单位均获得了表彰和表彰资金。随后杨权昌分别收受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负责人谢某、庞某鱼虾混养基地负责人庞某、杂交玉米制种基地负责人邓某1、邓某2、名贵鱼类网箱养殖基地负责人郑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1.4万元、0.4万元、2万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权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权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1、其是北海市铁山港区科技局的临时合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罪定案;2、其在科普惠农项目申报中帮助申报人整理撰写项目材料,收取的是辛苦费,属于劳动报酬,是合法行为;3、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权昌原系北海市铁山港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港区科技局)聘用合同工,主要负责办公室、出纳等工作。北海市铁山港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港区科协)与港区科技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杨权昌亦负责港区科协的科普惠农及培训工作。工作期间,港区科技局原局长沈某和杨权昌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庞某鱼虾混养基地组织材料申报“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表彰奖金;为庞某鱼虾混养基地、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名贵鱼类网箱养殖基地组织材料,申报“广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表彰奖金,并收取上述申报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沈某要求杨权昌为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准备及整理材料申报“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表彰奖金,并获得20万元奖金。获得该笔奖金后,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负责人谢某将3万元好处费给沈某,并让沈某将1万元好处费给杨权昌。2、2013年、2014年,沈某要求杨权昌分别为庞某鱼虾混养基地准备及整理材料申报“广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表彰奖金,各获得奖金8万元、20万元。获得奖金后,该基地负责人庞某分别给予杨权昌好处费0.4万元、1万元。3、2014年,沈某要求杨权昌为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准备及整理材料申报“广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表彰奖金,并获得8万元奖金。获得该笔奖金后,该基地负责人邓某1、邓某2给予杨权昌好处费0.4万元。4、2015年,沈某要求杨权昌为名贵鱼类网箱养殖基地准备及整理材料申报“广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表彰奖金,并获得8万元奖金。获得该笔奖金后,名贵鱼类网箱养殖基地负责人郑某给予杨权昌好处费2万元。综上,被告人杨权昌共非法收受谢某、庞某、邓某1、邓某2、郑某送给的好处费共4.8万元。案发后,杨权昌已退出全部赃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杨权昌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工作证明,证实杨权昌自2005年8月起在北海市铁山港区科学技术局工作,为聘用合同工,2017年1月31日解除聘用关系。3、证人沈某证实:2013年至2015年间,他先后帮助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远景合作社、高发合作社、名贵鱼类网箱养殖基地等企业,申报获得“广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或“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表彰资金。这些企业负责人先后送给他一些好处费。他吩咐这些企业的负责人谢某、庞某、郑某、邓某1、邓某2分别给予杨权昌好处费1万元、1.4万元、0.4万元、2万元。4、证人庞某证实:2013年“科普兴村”表彰资金8万元到位后,沈某打电话向他要钱,随后在港区政府大院他给沈某现金2万元。沈某叫他给杨权昌4千元。2014年“科普行动计划”表彰获得20万元后,沈某又找他要3万元并叫他给杨权昌1万元。5、证人郑某证实:大约2014年7月份,他成立了北海振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两次给铁山港区科技局局长沈某送了2.5万元;还给杨权昌送了2万元。申报“广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表彰的资料基本上是由杨权昌负责整理。6、证人邓某1证实:他担任高发农副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期间,给港区科技局局长沈某送了人民币4.7万元;2014年下半年,给杨权昌4000元。7、证人邓某2证实:2014年间,高发合作社获得一笔奖金8万元。奖金到账后,邓某1跟他谈要把5万元取出来给港区科技局沈某局长,之后两人一起到农行取了5万元,和村干部等人吃了一顿饭花了一部分,剩下约4.7万元。他俩一起开车到港区政府办公大楼后面将4.7万元给了沈某。8、证人谢某证实:2013、2014年期间,沈某帮他申请了“一种具有集风板和制动装置的四叶双头风发电机研究”和“营盘海鲜猪、海鸭生态养殖综合技术研究与开发”两个项目,他分别送给沈某4万元。2013年的时候,沈某帮获得“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表彰奖金之后,他给沈某8万元。沈某当时还让他从这笔钱中拿出1万元给科协办公室主任杨权昌,说是杨权昌在组织评选材料中也付出了不少精力。9、杨权昌的供述与辩解:2013至2014年间,他收受远景合作社负责人庞某好处费1.4万元、青山头村海鸭养殖协会谢某好处费1万元、高发合作社好处费0.4万元、振智公司负责人郑某好处费2万元。10、暂扣款专用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杨权昌于2016年9月7日退出赃款4.8万元,由办案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扣押。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权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杨权昌提出其是港区科技局临时合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杨权昌为港区科技局的聘用人员,其依法从事公务是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贿赂罪的主体。杨权昌提出的该项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杨权昌作为负责项目申报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整理材料上报,其目的就是为了使申报人获得项目奖励资金,其个人也能从中获得好处。其提出收取的是辛苦费属于劳动报酬是合法行为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权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杨权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前述量刑情节,考虑到杨权昌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权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部分自判决生效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权昌退出赃款人民币4.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韦春雨人民陪审员  杨国娟人民陪审员  庞兴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毅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