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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欧春、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欧春,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吴欧春,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青岭村第九农经社。主要负责人:陈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欧春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吴欧春支付工资5833元、向吴欧春支付迟延履行赔偿金2916.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欠吴欧春工资5833元(陈郎已付1000元),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剩余欠款4833元。二、吴欧春自愿放弃延期履行赔偿金2916.5元。三、本案执行费50元由玉林市福绵区森朗服装厂负担。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吴欧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欧春有权申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