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50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春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50929号原告:长春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兰,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该公司职员。被告: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原告长春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与被告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书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变更案件承办人,由审判员李秀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建岭、人民陪审员杨琳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梦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5,920元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截止2016年12月6日,上述费用共计305,619.8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5,6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咪噢”产品2014-2015年一级代理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系经被告授权“咪噢”产品吉林省一级代理商,代理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供货价格为零售价格的5.5折,供货产品严格按照被告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详情以双方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为准。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全无损、尚在质保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由被告予以回收。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被告处共计采购产品330台,单价为824元/台,共支付货款271,920元。另为充分展示该产品功能,原告根据被告指示购买相应配套产品,原告承担4000元费用。后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因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销售,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的供货价格调整为548元/台,价格补差被告应于2014年11月30日至12月15日间完成,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被告提供的产品虽经降价处理,仍无法销售,原告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退货申请,但被告未予理睬。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重影响到原告正常经营,被告应当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咪噢”产品2014年-2015年一级代理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系经被告授权“咪噢”产品吉林省一级代理商,代理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供货价格为零售价格的5.5折,供货产品严格按照被告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详情以双方签订的售后服务协议为准。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质保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由被告予以回收。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被告处采购货物,至原告起诉之时,原告库存货物为450台,其中330台已付款,每台单价为824元,付款数额合计为271,920元,剩余120台已授信但未付款,另原告承担终端演示电视机的费用4000元。原告库存商品中有六件为终端、渠道经销商退回终端演示体验样机,其余444台库存货品均原包装保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原告在从事经销活动期间向案外人出售40台其代理产品,含税单价为1120元,货款总计为44,800元,前述货物后被案外人全部退货,原告退还案外人交纳的货款44,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回收货物返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对货物库存数额的验收,返还货款的数额以原告实际支付货款数额为准,本院确定为271,920元。而原告所主张退还终端演示电视机的费用4000元,该笔费用被告是否应当予以退还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且原告未能另行举证证实存在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该部分费用的事由,本院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而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对此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退货付款期限,无法准确界定付款时间节点以及是否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故对原告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的主张,首先关于仓储费用以及设置专柜而产生的进场费、装修费、租金和人工费,原告对前述费用的举证在费用的发生是否专门用于从事其所代理“咪噢”产品经营的关联性方面存在不足,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保护;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原告确系向案外人销售其所代理被告的产品后被案外人退货,由于退货原因系被告产品自身问题导致,对此因案外人退货而对原告产生的损失系原告正常经营活动中预期的可得利益,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因退货造成其可得利益的损失予以保护,损失的数额计为,(1120-824)*40=11,840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长春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1,920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长春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损失11,840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798元,由原告长春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5元,由被告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负担4993元,被告蝶恋花动漫(天津)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峰审 判 员 张建岭人民陪审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伟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