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海洋与随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洋,随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9号原告:冯海洋,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随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随县厉山镇。法定代表人:叶恒江,院长。原告冯海洋与被告随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冯海洋的委托法医鉴定申请中止,原告冯海洋于2017年5月25日决定并同意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