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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锦标与王辉、戴健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标,王辉,戴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锦标,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戴健新,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077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张锦标与王辉、戴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辉、戴健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健新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曝光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2民初107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