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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志雄、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雄,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亚琴,李志才,方俊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雄,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亚琴,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才,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俊霞,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上诉人李志雄因与被上诉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亚琴、李志才、方俊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李志雄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李志雄收到后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志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