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炎陵县林业局与李万玖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炎陵县林业局,李万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林业局。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法定代表人周桥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万玖,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申请执行人炎陵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炎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李万玖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万玖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以其哥哥李万林、弟弟李万春的名义审批了26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房许可后,于2013年11月至今,擅自在自家的位于桃源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黄啊四”山场开挖地基建房三层,单层面积411平方米,余坪和其他设施共占地1000多平方米。炎陵县林业局经依法聘请林业工程师进行鉴定:1.被占用林地的污染程度较小;2.被占用林地位于桃源洞自然保护区,属公益林,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740平方米;3.占用的林地上已建好房子,现已无植被。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李万玖作出责令限六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34800元,如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李万玖接到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炎陵县林业局作出的炎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李万玖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自动履行炎陵县林业局作出的炎林林行决字[2016]第0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恢复原状;并在三日内交纳罚款348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群华审判员 曾奇华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