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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平与被告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平,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6民初136号原告:张文平,男。被告: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鼓楼街13号。法定代表人燕慧娥,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男,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琦,男,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原告张文平与被告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文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计收150元,由张文平负担。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张 珍人民陪审员  陈雁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