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80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婷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