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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80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婷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