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储来春与尤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来春,尤庆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402号原告:储来春,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舒城县,现住合肥市滨湖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庆法,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住舒城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储来春与被告尤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伍龙兵人民陪审员 王文德人民陪审员 施华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