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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储来春与尤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来春,尤庆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402号原告:储来春,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舒城县,现住合肥市滨湖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庆法,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住舒城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储来春与被告尤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伍龙兵人民陪审员  王文德人民陪审员  施华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