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中山、郑小红与刘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山,郑小红,刘志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914号原告:郑中山,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郑小红,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刘志新,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新沂市。原告郑中山、郑小红与被告刘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郑中山、郑小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中山、郑小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中山、郑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郑中山、郑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骞审 判 员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