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娟、王云爽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王云爽,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581号原告:陈娟,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王云爽,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原告陈娟、王云爽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 宪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人民陪审员 杜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