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诉张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王曙光,张秋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419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旭,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曙光被申请人:张秋菊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曙光、被申请人张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曙光、被申请人张秋菊名下737,089.07元的银行存款或房屋等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向本院提交担保函,承诺其愿提供担保,如因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其原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曙光、被申请人张秋菊名下737,089.07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