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大鹏与被申请人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大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71号申请人张大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李兵,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高子镇,身份证号:×××.申请人张大鹏与被申请人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兵所有的车牌冀H5J1**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兵所有的车牌冀H5J1**号轿车予以保全,暂扣押于丰宁交警队,不得其予以提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