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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秀芳与伍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芳,伍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801号原告:吕秀芳,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伍爱珍,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吕秀芳与被告伍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吕秀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