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吕秀芳与伍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芳,伍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801号原告:吕秀芳,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伍爱珍,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吕秀芳与被告伍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吕秀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秀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