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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狄、李建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秀,钱朝勇,张岚,周定保,王红星,庄维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狄,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李建秀,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钱朝勇,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张岚,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周定保,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王红星,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原审被告:庄维新,男,195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周狄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建秀、钱朝勇、张岚、周定保、王红星、庄维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狄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其并不符合缓交上诉费用的条件,遂于2017年5月12日向周狄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因上诉人周狄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旭阳审判员  郑 仪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