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429号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429号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杨海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64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云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杨海云支付案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按月利率1%支付(截止2016年7月23日利息为4500元),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支付违约金300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379元,执行费463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