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判与霍永正、周世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判,霍永正,周世婷,黄俊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54号原告:冯判,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霍永正,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周世婷,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黄俊旺,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判与被告霍永正、周世婷、黄俊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