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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殴富浪、姜陈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殴富浪,姜陈会,刘永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殴富浪,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1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被告人姜陈会,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2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永跃,曾用名刘跃,男,户籍,实际于1997年1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2017年2月1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殴富浪、刘永跃、姜陈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刘永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进入仁怀市解放广场旁被害人黄某经营的“银幻之恋”奶茶吧内,将该店吧台抽屉内的现金240元和价值528元的遵义牌(硬)香烟1条零2包、遵义牌(软)香烟6包盗走。2.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姜家寨小区被害人周某经营的“太子家居”店内,将该店收银台上的一台价值3516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盗走。3.2016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堡坝社区被害人罗某经营的“雪梅养生会所”内,盗走该店抽屉内的现金1500元。4.2016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殴富浪与其他犯罪人员进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左岸休闲吧内,将该店内的现金944元和价值共计3471元的遵义牌(硬)香烟5包、遵义牌(软)5包、富贵牌香烟1包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两台盗走。5.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刘永跃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二号路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微蜜美容养生会所”内,盗走将该店柜子里的现金1000元和该店大厅茶几上的一部价值1583元的vivo牌手机。6.2016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与其他犯罪人员进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步行街被害人陈某经营的“麦克斯町”奶茶吧内,盗走该店抽屉内的现金1100元。7.2017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刘永跃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被害人杨某经营的“皇廷台球俱乐部”内,将该店内的现金3000元和价值共计558元的中华牌(硬)香烟1条、贵烟3包盗走。8.2017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与其他犯罪人员进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背街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原之味”休闲吧内,盗走该店吧台内的现金300元。9.2017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与其他人员进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金庭水岸旁被害人龚某经营的“艺人美发”店内,盗走该店吧台内的现金300元。10.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殴富浪进入仁怀市时代广场旁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季某乐童装店”内,盗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3250元。11.2017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姜陈会、刘永跃翻窗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六转盘被害人梁某经营的黔茅酒楼内,盗走现金9700元和价值共计1200元的中华牌香烟1条、遵义牌(软)香烟1条以及富贵牌香烟1包。另查明:1.被告人殴富浪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刘永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姜陈会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刘永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刘永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殴富浪、刘永跃曾因故意犯罪本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殴富浪、刘永跃、姜陈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陈会又犯罪前科的情节,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殴富浪、姜陈会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殴富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姜陈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永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责令三被告人赔偿给相应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为:殴富浪、姜陈会赔偿给黄建华七百六十八元,赔偿给周容三千五百一十六元,赔偿给罗雪梅一千五百元,赔偿给陈斗平一千一百元,赔偿给张小叶三百元,赔偿给龚小燕三百元;殴富浪赔偿给王小勇四千四百一十五元,赔偿给李佰艳三千二百五十元;殴富浪、姜陈会、刘永跃赔偿给刘薇二千五百八十三元,赔偿给杨进三千五百五十八元;姜陈会、刘永跃赔偿给梁东贵一万零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维德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