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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庆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庆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87号罪犯郭庆令,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太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庆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郭庆令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晋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5年2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郭庆令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分;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服装包装车间包装工岗位,能够认真清点每一批任务单数量、型号,失误少,较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出勤率达到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庆令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减刑后,于2015年5月15日、11月13日、12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6年1月15日、6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郭庆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庆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