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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小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三,北京红娘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三,男,汉族,1994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红娘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姜国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小三与北京红娘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仲裁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红娘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北京红娘子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