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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和兴与魏刚兵、黄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兴,魏刚兵,黄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1537号原告:李和兴,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飞,是广东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刚兵,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被告:黄秋兰,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李和兴与被告魏刚兵、黄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和兴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计1073元,由原告李和兴负担。审判员  刘晓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