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波与安阳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波,安阳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武波。被执行人安阳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武波与安阳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永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连鹏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