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348号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7号。法定代表人:罗瑞祥。被告: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雍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