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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0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0089号原告: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郝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1990年12月生,满族,该公司开发经理,住河北省遵化市石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浩,男,1989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原告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唐山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