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述华、张宗卢与李承芮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述华,张宗卢,李承芮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述华,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卢,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承芮,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吴述华、张宗卢因与被上诉人李承芮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述华、张宗卢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吴述华、张宗卢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述华、张宗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云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灿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