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韩见义、韩国锋等与葛美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见义,韩国锋,韩志强,葛美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790号原告韩见义,男,194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韩国锋,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韩志强,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葛美田,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见义、韩国锋、韩志强诉被告葛美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韩见义、韩国锋、韩志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见义、韩国锋、韩志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见义、韩国锋、韩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见义、韩国锋、韩志强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