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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谯志青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志青,王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谯志青,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会来,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谯志青与被执行人王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谯志青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6491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王会来给付谯志青工资款六千元及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会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谯志青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会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京0117民初649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谯志青发现被执行人王会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会来给付谯志青工资款六千元及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