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成新、王广义等与赵永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新,王广义,王光昊,赵永浩,郑州市稳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5号原告:王成新,男,汉族。原告:王广义,男,汉族。原告:王光昊,男,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灵全、刘玲,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浩,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会,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稳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58号珍景小区3号楼15楼东户。法定代表人:申爱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辉,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成新、王广义、王光昊诉被告赵永浩、第三人郑州市稳起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成新、王广义、王光昊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新、王广义、王光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新、王广义、王光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王成新、王广义、王光昊负担。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赵红彩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