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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薛学东、姜永波、魏德友、韩金友、白作才、潘月玲与王玉田、王千、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学东,姜永波,魏德友,韩金有,白作才,潘月玲,王玉田,王千,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嫩法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薛学东,男,1970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姜永波,男,197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魏德友,男,1962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韩金有,男,196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白作才,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潘月玲,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王玉田,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王千,男1955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余杰,男,1967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薛学东、姜永波、魏德友、韩金友、白作才、潘月玲申请执行王玉田、王千、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