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耿俊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俊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俊环(曾用名韩妞、韩妞妞、赵妞妞),女,1996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俊环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宁、杨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俊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赵妞妞的虚假身份,编造虚假事实,骗得崔某钱款4400元现金,并将崔某的一辆白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2.2015年09月份,被告人耿俊环在新蔡县“仁义财富广场”当业务员期间,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虚构事实骗取梅某5480元钱。2015年11月份,梅某起诉法院并裁定后,被告人耿俊环才还给梅某2980元,剩余欠款至今拒不归还。3.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耿俊环编造虚假身份赵妞妞在新蔡县“仁义财富广场义乌商贸城”梁某经营的“女王范”服装店内,虚构事实骗走梁某服装款600元和现金800元。4.2016年7月份,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妞,并捏造事实多次在新蔡县古吕办事处商贸路三眼井附近张某2经营的“小琦欧韩馆”服装店购买衣服不付钱,骗得服装款1380元。5.2016年6月份,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妞,并捏造虚假事实骗得韩某现金1500元。后在7月8日左右又将韩某的一条购买时价值2682元的黄金项链骗走。6.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妞,在新蔡县城邓某经营的“韩韩理发店”内,虚构事实骗取邓某接头发款1500元。7.2015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耿俊环在新蔡县中国人寿保险上班期间,虚构事实多次从赵某2处骗得现金3000元。8.2016年3月份,被告人耿俊环虚构事实从刘某骗得现金2000元,后在刘某的多次催讨下耿俊环才还了1200块钱,所剩余额拒不归还,并对刘某进行语言威胁。9.2015年年初,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虚构事实骗取李某2现金11000元。李某2多次找耿俊环还钱,耿俊环一直找理由不还。(后被告人耿俊环原男友代其还款10000元。)10.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耿俊环虚构事实从李某1处骗得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欠条、银行账单详情、前科证明、周大生珠宝保险单、到案经过等,证人张某1、赵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崔某、韩某、张某2、梅某、刘某、梁某、赵某2、李某1、邓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耿俊环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耿俊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耿俊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赵妞妞的虚假身份,编造虚假事实,骗得崔某钱款4400元现金,并将崔某的一辆白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2.2015年09月份,被告人耿俊环在新蔡县“仁义财富广场”当业务员期间,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虚构事实骗取梅某5480元钱。2015年11月份,梅某起诉法院并裁定后,被告人耿俊环才还给梅某2980元,剩余欠款至今拒不归还。3.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耿俊环编造虚假身份赵妞妞在新蔡县“仁义财富广场义乌商贸城”梁某经营的“女王范”服装店内,虚构事实骗走梁某服装款600元和现金800元。4.2016年7月份,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妞,并捏造事实多次在新蔡县古吕办事处商贸路三眼井附近张某2经营的“小琦欧韩馆”服装店购买衣服不付钱,骗得服装款1380元。5.2016年6月份,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妞,并捏造虚假事实骗得韩某现金1500元。后在7月8日左右又将韩某的一条购买时价值2682元的黄金项链骗走。6.2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妞,在新蔡县城邓某经营的“韩韩理发店”内,虚构事实骗取邓某接头发款1500元。7.2015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耿俊环在新蔡县中国人寿保险上班期间,虚构事实多次从赵某2处骗得现金3000元。8.2016年3月份,被告人耿俊环虚构事实从刘某骗得现金2000元,后在刘某的多次催讨下耿俊环才还了1200块钱,所剩余额拒不归还,并对刘某进行语言威胁。9.2015年年初,被告人耿俊环以编造的虚假身份韩妞,虚构事实骗取李某2现金11000元。李某2多次找耿俊环还钱,耿俊环一直找理由不还。(后被告人耿俊环原男友代其还款10000元。)10.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耿俊环虚构事实从李某1处骗得现金20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耿俊环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2、欠条4张,记载了被告人耿俊环以借款为名诈骗韩某、张某2、刘某、李某1的事实。3、支付宝转账的账单详情,记载了被害人李某1于2016年3月8日12时50分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耿俊环2000元的事实。4、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告书(2016(52)号),对项链价格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5、(2015)新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调解书记载了耿俊环曾因借钱梅某不还而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7、周大生珠宝质量保险单,证实韩某被耿俊环骗走的项链购买时的价值人民币2682元。8、金箭电动车发票,记载了2016年5月1日崔某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电动车一辆。9、到案经过,记载了2016年8月21日经崔某举报,新蔡县公安局月亮湾派出所民警马义平、张晓在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后宫酒吧”将耿俊环抓获,次日将其刑事拘留。(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证言,耿俊环是他以前的女友,耿俊环曾借李某2款10000元左右。之前韩妞欠李某2的钱他不知道,后来知道后就帮韩妞还了将近10000元钱给李某2。(2)证人赵某1证言,他认识一个叫妞妞的新蔡女孩,谈了一段男女朋友,自己通过微信给其转过1000元钱,她花过自己三四千元。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5年年初的一天,她和朋友高彪吃饭时认识了张某1的女朋友韩妞。2015年五月份的一天,韩妞说是给张某1买衣服找她借了1000元钱。又过几天,韩妞打电话说张某1同事的小孩出车祸了,张某1同事的老婆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找她借了5000元钱给小孩治病。还有一次韩妞说买苹果手机缺1700元钱,她借给她1700元。后来韩妞说没钱花了又找她借了3000元,之后韩妞因为买女士内衣又找她借了300元。韩妞前后借她钱有11000元钱左右,后来她找韩妞还钱,韩妞找各种理由不还钱,她就把韩妞借钱的事给张某1说了,张某1都不知道韩妞借钱的事,最后张某1替韩妞还了她10000元。(2)被害人韩某陈述,她是在网上做微商生意,通过聊天认识的韩妞妞。期间借给韩妞妞总共1500元左右,韩妞妞在她家住的时候把她的金项链戴走未还,她找韩妞妞多次要钱和项链,韩妞妞给她写了一张欠条,她见过韩妞的身份证真实姓名应该是耿俊环,是新蔡县关津乡人。(3)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6年07月1日中午,韩妞妞在她服装店里自己或者领人在店里买了1380元的衣服,一直没有给钱。(4)被害人梅某陈述,她和韩妞是当时也在新蔡县仁义财富广场一起做销售业务认识的,期间韩妞说她一个朋友需要用钱,借给了她2000元钱;后来韩妞以替她装修房屋为由有从她这拿走2000元钱;还有一次以没有话费为由转账给她200元;另外一次韩妞说她朋友没有钱了借了她200元。中间还借给韩妞过几百元钱。这样陆陆续续他总共借给了韩妞5480元。最后让韩妞打了个借条,将韩妞起诉到宋岗法庭,法庭调解,韩妞和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现在只还了她2980元。(5)被害人刘某陈述,她通过赵某2认识了耿俊环,2016年的3月份的一天中午,耿俊环以母亲做手术为由找她借了2000元钱。经多次讨要还了1200元钱,还有800元钱没有还,给韩妞打电话让还钱她说把她吓流产了,让其赔孩子。(6)被害人梁某陈述,她通过崔某认识的赵妞妞,2016年06月02日下午,赵妞妞的女孩到她“女王范”服装店买衣服,她挑了600元的衣服未付钱并说家里急等着用钱让找她借了800元,之后赵妞妞是一直找借口不还钱。(7)被害人邓某陈述,韩妞妞经常在他们店洗头发,2016年7月3日上午韩妞妞来到店里接头发未付钱,经多次催要一直找借口没还钱。(8)被害人崔某陈述,赵妞妞之前在她美甲店里做美甲,2016年06月08日下午7点时许,赵妞妞说她有急事找她借了2800元人民币;2016年06月09日下午6点时许,赵妞妞又去她店里骑她的电动车说回家拿钱还她,之后钱和电动车一直没还。(9)被害人赵某2陈述,耿俊环说给她妈买衣服找她借了1000块钱,第二次说是有事急用钱又借了1000块钱,第三次说是可以帮她在城管部门找个工作,找她要了500块钱说是送礼,第四次、第五次说是没钱了找她借钱,她又分别借给她200元、300元钱。(10)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3月7日,他和耿俊环同在新蔡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班期间,耿俊环说她妈在驻马店医院住院找他了借2000块钱,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4.被告人耿俊环供述,给朋友来往过程中说自己叫韩妞,隐瞒了真名叫耿俊环的事实。认识崔某时告诉其叫韩妞,可能是崔某听错了,认为她叫赵妞,中间她借崔某的白色绿驹电动车未还是因为她男朋友赵某1不把电动车还她。就连同她在崔某店内做美甲消费的钱一起算算,加上她这个电动车作价2800元,一共欠崔某7200元。韩某是卖化妆品的微商,她总共欠韩某1500元钱,韩某的一条金项链也被她借着戴了,她给韩某说“小琦欧韩馆”的服装店是她和张某2合伙经营的,这个店实际上当时是在张某2经营着。在新蔡县“仁义财富”广场销售部里上班时认识的同事梅某的。她告诉梅某她叫韩妞。并编造各种理由找梅某借了几次钱,借款数额是5280元。后来在法庭调解下给梅某签了还款协议。还给梅某2000多元,现在还欠梅某2500元。在张某2经营的“小琦欧韩馆”服装店赊过四次衣服,其中一次是赊来给她领去的李璐两口子的,价值是380元,其他的都是她自己穿了。一共是赊了她价值1380元的衣服没有还。在梁某“女王范”店里赊过五六百元的衣服,还因朋友急用钱找她借过八百元现金。2016年春节后3月份,她给李某1发微信说她妈在医院住院,找他借2000元钱,并给他发了一银行账号,李某1就往我银行卡上打了2000元钱。她借刘某的钱给客户垫保单了,借李某2的3000块钱买手机了,其他的钱被我买衣服、吃饭等日常开支花了。5.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字(2016)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耿俊环骗取崔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6.辨认笔录9份,记载了被害人对被告人耿俊环进行了辨认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耿俊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耿俊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经退赔小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耿俊环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俊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耿俊环退给崔巧巧7150元,退给梅玉林2500元,退给梁袁1400元,退给张俊丽1380元,退给韩蒙蒙41**元,退给邓刚刚1500元,退给赵志勤3000元,退给刘红影800元,退给李明月1000元,退给李斌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