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前叶与胡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前叶,胡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048号原告夏前叶,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云涛,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前叶诉被告胡云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前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云涛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笔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夏前叶撤回对胡云涛的起诉。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