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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1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戴以件,赵晓红,戴建江,郑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1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43号、45号、47号、49号,组织机构代码:09609272-X。法定代表人张智宝。被执行人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大一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0705-X。法定代表人戴以件。被执行人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洪畴镇希董村,组织机构代码:56443091-1。法定代表人戴建江。被执行人戴以件,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赵晓红,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戴建江,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郑慧芳,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与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戴以件、越晓红、戴建江、郑慧芳(2016)浙1023执196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戴以件、赵晓红、戴建江、郑慧芳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借款144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戴以件、赵晓红、戴建江、郑慧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戴以件、赵晓红、戴建江、郑慧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已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戴以件所有的坐落在天台县洪畴镇大一村房屋土地使用登记四处,该四处土地使用因无产权登记书用以佐证,房屋座址不明确,无法处置其房屋。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已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申请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以件所有的坐落在天台县洪畴镇大一村房屋土地使用登记四外,无产权登记证书用以佐证,房屋座址不明,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19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戴以件、赵晓红、戴建江、郑慧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浙江天台银威橡胶有限公司、天台双鹏橡胶有限公司、戴以件、赵晓红、戴建江、郑慧芳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茅开锋代理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厉忠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