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覃中山、容超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中山,容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覃中山,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象州县。被执行人:容超远,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象州县。委托代理人:容惠娟,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覃中山与被执行人容超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16)桂13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容超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桂1322执17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520元以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容超远在柳州市车管所登记的车牌号为桂B×××××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5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容超远以其妻张某某之名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象州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62×××79的银行存款10000元。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元,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自: